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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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28號

聲請人 張安安安莉 商行

相對人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委任契約書第6條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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