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金爵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甯
訴訟代理人 邱笑紅
被 上訴人 龔同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2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