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關年度及案號│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決├────┼─────────────┼─────────────┤││判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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