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號裁定減刑確定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4號裁定減刑確定,爰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7年4月間某日起│85年4月21日│││至87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8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86號│字第2199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0年度上易字第30│96年度簡字第1204││事實審││35號│號││├────┼────────┼────────┤││判決日期│90年12月28日│96年5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0年度上易字第30│96年度簡字第1204││判決││35號│號││├────┼────────┼────────┤││判決│90年12月28日│96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日│├────────┼────────┴────────┤│附註│上開編號一所載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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