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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