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致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6日│95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1939號│度偵字第2193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594號│95年度交易字第59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594號│95年度交易字第594號││決├────┼─────────────┼─────────────┤││判決│96年3月22日│96年3月2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67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八月│├───────┼─────────────┼─────────────┤│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451號│度執字第5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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