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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