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零伍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韓金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