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95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世昌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世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7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之建築物,所為侵害告訴人之權利,行為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其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侵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所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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