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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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債權人 溫雅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樹發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權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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