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萬星言 (原名 萬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36元,及其中新臺幣39,236元自民國
94年2月7日起至民國9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9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9,3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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