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楊景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劉李鳳美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