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蔡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敏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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