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