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993號
原   告 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榮昭
訴訟代理人  鍾武村
被   告  翁銜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巷○弄○○○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
亦為原告所管理甲桂林山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約定,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
費用為1,730元(含社區管理費1,530元及汽車清潔費200
元);而被告自民國107年1月份起即未繳納管理費,截至
108年5月止總共積欠17個月即29,410元之管理費未繳納。
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與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管理費尚未繳交通
知、存證信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系爭
社區住戶規約節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