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榮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8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榮和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
㈠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徒刑執
行完畢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竊盜犯行之罪名、犯罪型態
、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亦非類
似或具關連性等一切情節,尚難謂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
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最低本刑。
㈡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足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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