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陳振德
被 告 PANADERODANDAVECUSTODIO( 丹尼 )(菲律賓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
起訴時,被告之居住地址係在臺中市○○區○○○路○○號,
且工作地點亦在臺中市○○區○○路○號,有內政部移民署
108年7月4日移署資字第1080070172號函檢附之外人居停留
資料查詢(外勞)明細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