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地澤臨文化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伊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