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號十五樓之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一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亦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