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有欽 訴訟代理人周金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陸角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元以下四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及被告最新戶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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