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零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叁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