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富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叁拾壹萬零捌拾元折合銀元壹仟零柒拾柒萬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柒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