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