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盗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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