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