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該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九十二條之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乙○○○○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件附卷可參,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