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五│同左│九十五年六│彰化地││用第二│十月│一月一日起│十四年度毒│化│易字第三二│月二十九日││月十九日│檢九十││級毒品││,至九十五│偵字第八八│地│0號││││五年度││││年二月十九│三號│院│││││執字第││││日止│││││││三一六│││││││││││三號│├───┼────┼─────┼─────┼─┼─────┼─────┼───────┼─────┼───┤│攜帶兇│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九│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八│同左│九十五年九│彰化地││器、毀│一年│月十四日至│十五年度偵│化│易字第一八│月十五日││月十一日│檢九十││越門扇││隔日十三時│字第七一六│地│五號││││五年度││、安全││許間之某時│號│院│││││執字第││設備竊│││││││││四五四││盜│││││││││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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