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639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往本院刑事庭,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貳張、簽注單拾貳張、帳單壹張及空白簽注單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嗣」後,增列「於95年10月4日下午5時」,及證據欄增列「扣案之空白簽注單1本」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行為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於本年9月初起至10月4日晚上被查獲為止,連貫、反覆、持續的主持多期六合彩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的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惟念其經營之時間非長,金額非高,犯罪所得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警。扣案之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2張、簽注單12張、帳單1張及空白簽注單1本,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經營六合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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