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複代理人 廖柏任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原告丙○○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陸仟 伍佰 陸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乙○○、丙○○依序負擔四分之一、四分之二。
本判決於原告乙○○、丙○○依序以新台幣叁拾叁萬元、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壹佰伍拾萬零陸仟伍佰陸拾壹元依序為原告乙○○、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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