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應行通知及應辦事項如左:
一、㈠通知證人 廖錦東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石橋山莊):
請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雲林縣古坑鄉樟湖村清水溪橋旁等候,會同本院法官陳宏卿及兩造當事人勘查樟湖風景區之公共設施。
本院受理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乙○○請求證人即前樟湖村村長廖錦東就樟湖風景區之經費來源、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等事項,會同作證並說明。
影印起訴狀一份,一併送達廖錦東。
㈡通知原告繳納證人旅費。
二、函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雲林縣政府消防局:附件:如說明㈢。
主旨:請派員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華山
國小門口,會同本院法官陳宏卿及兩造當事人,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樟湖村樟湖風景區勘驗公共設施,以釐清被害人 宋燕芬盧亭維 在該風景區被洪水沖走死亡之責任歸屬。
說明:
㈠本院受理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原告甲○○等二人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國家
賠償案件,對樟湖風景區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機關,有會同相關單位在案發現場說明之必要。
㈡如有相關資料,請貴局一併攜帶正本、影本各一份到場。
㈢起訴狀影本一份。
副本送兩造訴訟代理人。
三、函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附件:如說明㈢。
主旨:雲林縣古坑鄉清水溪流域「樟湖貝殼化石保護區」,是否貴局管理之河川?請查明 惠覆
說明:
㈠本院受理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原告甲○○等二人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案件,對前開事項有了解之必要。
㈡經濟部水利署認為:清水溪屬中央管河川,樟湖貝殼化石保護區位於石鰻坑溪
,為清水溪支流,依治理劃分界限,石鰻坑溪屬野溪,應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或林務局為執行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水四管字第○九三五○○○四三七○號函影本一份。
副本送兩造訴訟代理人。
法官年月日午時發交書記官年月日午時辦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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