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