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駁回。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本案業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宣示判決,其中證人乙○○、甲○○雖經本院於審理中詰問完畢,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惟被告所涉犯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重罪,且販賣多次,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被告復待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執行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有該署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國偵北檢字第09190000272號函在卷可佐,是被告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其所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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