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668號、97年度緩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電話機壹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叁卷、簽注單貳拾壹張、開獎號碼單壹張、六合手冊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2月13日確定,99年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傳真機1臺、電話機1臺、錄音機
1臺、錄音帶3卷、簽注單21張、開獎號碼單1張、六合手冊2本(詳卷附98年度保管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賭博所用之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傳真機1臺、電話機1臺、錄音機1臺、錄音帶3卷、簽注單21張、開獎號碼單1張、六合手冊2本,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聚眾賭博罪等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