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8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8年11月18日│730,000元│YC0000000││││行 蘇清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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