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8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4,500元│98年10月31日│KT0000000││││古亭分行││││├──┼─────────┼────────┼─────────┼───────────┼────────┤│002│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100元│98年11月3日│KT0000000││││古亭分行││││├──┼─────────┼────────┼─────────┼───────────┼────────┤│003│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8,600元│98年11月8日│KT0000000││││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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