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案之皮包壹個(97年度保管字第6332號),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7
835、293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月19日確定,並於98年12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案之皮包1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6332號),係其等所有供犯商標法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案之皮包1個(97年度保管字第6332號),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且係被告2人所有供其等共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核屬被告2人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此外,並有緩起訴處分書(97年度偵字第27835、29338號)1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