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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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穎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東穎(下稱受刑人)前犯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加重詐欺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兩案,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3451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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