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秋鑾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林秋鑾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日20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2年10月16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2066字第1000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119至129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2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3、4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均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07.31111.03.28111.0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9號等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1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日期111.12.15112.03.23112.03.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1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5號確定判決日期112.01.16112.04.26112.04.26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號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10.08.09110.08.18110.08.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5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5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63號判決日期112.04.26112.04.26112.04.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確定判決日期112.09.07112.09.07112.09.07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7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7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57號附表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備註: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記載之「最後事實審」、「確定
判決」等欄,雖均記載「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5號、112年3月9日」等情。惟本院前揭判決及日期係以受刑人逾期上訴為由,駁回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8號判決之上訴,並無礙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該判決早於112年1月16日判決確定之事實,此由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判決記載(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可明。故本裁定更正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相關記載如前,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