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永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具狀陳報稱「因近期住院,未收到本院改期之通知,致未能於審理期日到庭,請求再次開庭」等語,為保障被告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