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荏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58號」之記載,為「11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之誤繕,與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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