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97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何宗頴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之犯罪日期分別為民國107年6月29日至同年12月28日、同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1、5所示之詐欺罪是同一案件相同罪嫌,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3年9月,影響受刑人之權利,原裁定並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為同一案件相同罪嫌,所定應執行刑高於其他同類案件,顯然不利於受刑人,有違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請撤銷原裁定,予以從輕量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行限制加重原則,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的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的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的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的必要性等等,以符罪責相當的要求。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原審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固非無見,惟原審裁定僅簡略記載「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未具體說明如何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的各罪關係,容有未洽。受刑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且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應由本院自為裁定。
四、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5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各罪都是詐欺案件,編號3所示為竊盜罪,其中如附表1、5所示的詐欺方法都是以在網路張貼假商品買賣的訊息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騙匯款,屬同質性的犯罪,犯罪時間介於107年6月至000年0月間,時間密接,情節相似,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對於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的人格面亦無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及先前已定的執行刑、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受刑人於抗告狀所陳述的意見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罪詐欺取財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8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06.29107.09.24-107.09.30107.09.26-107.09.28107.10.06-107.10.07107.10.19107.10.24-107.10.25107.12.28108.02.21-108.03.16108.03.30109.08.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53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53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2號109年度易字第912號110年度易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10.12.20110.12.20111.01.18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2號109年度易字第912號110年度易字第402號確定日期111.02.07111.02.07111.03.01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1號(編號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7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11.19-108.12.21107.1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少連偵字第10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等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283號110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日期111.03.29111.11.24確定判決法院高等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283號110年度訴字第1069號確定日期111.05.02112.03.22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5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8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