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01號聲請人乙0000000.聲請人甲0000000.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丙○○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艾倫仁休茲 (AlanHitoshiShozi)、吉兒平井休茲(JillhiraiShozi)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艾倫仁休茲(AlanHitoshiShozi)、吉兒平井休茲(JillhiraiShozi)之財產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艾倫仁休茲(AlanHitoshiShozi)、吉兒平井休茲(JillhiraiShozi)之健康檢查報告。
(四)本件收養事件收養人本國之訪視報告。
二、以上補正事項均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