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其中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一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及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三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本件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工法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A、聲請人繳納部分: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九四九元聲請人繳納1102+8847=9949
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一二八0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六四0元。
其餘裁判費八六六九元(簡稱a)第二審裁判費四0九一元聲請人繳納2426+1665=4091(簡稱b)第一、二審郵費四四八元聲請人繳納(簡稱c)
以上a+b+c=13208,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三,即13208*73/100=9642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一萬零二百八十二元。(640+9642=10282)
B、相對人繳納部分: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六0一四元相對請人繳納第二審郵費一一二元相對人繳納
以上二項6014+112=6126,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即6126*27/100=1654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C、綜上,相對人應負擔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即A減B,00000-0000=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