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36號
原 告 周作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帛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