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369號
原   告  高永峻
被   告  高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9日0時4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
路往基隆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454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
況並保持與兩側之安全距離,致擦撞原告所有、臨時停於該
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左側,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車廠估價,修繕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2萬100元(零件2,500元、工資3,900元、烤
漆1萬3,7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1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兩
側安全距離,不慎撞損系爭車輛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且有本院調取
之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調查資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事故現場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兩造之駕照、行照等在卷可佐,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又本件被告既有過失,因此致原
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損,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被告自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物被毀損時,材料更換既以
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
折舊始屬合理。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平均法每年折舊200/1000,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查,系爭車輛為89年2月出廠,距案發107年7月
9日,已逾5年,是其零件費用僅得以殘價計算即417元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500÷(5+
1)=4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與工資
3,900元、烤漆1萬3,700元合計,系爭車輛受損之必要
修復費用為1萬8,017元(計算式:417+3,900+13,7
00=18,017)。
(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
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
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
5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汽車臨時停車時,不得併排臨
時停車。此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5款
自明。查,被告併排臨時停車於本件事故地點,有前揭現
場照片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
32頁至33頁、第42頁)可憑,可認被告有上開過失行為,
而被告之違規行為顯然壓縮車道之行駛空間,是以亦為本
件事故發生之原因而與有過失。本院依事故原因及關係位
置,認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擔過失責任比例為70%
。是以原告僅得依被告之過失責任比例範圍,向被告請求
賠償,因而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則為1萬2,612元(計算
式:18,017×70%=12,612),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2,61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25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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