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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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83號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僅泛稱「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地院」,惟其既主張在本院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或得上訴最高法院之最低金額,其上訴聲明顯然與在第一審所為之聲明不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
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事、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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