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
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之317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送達處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並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蘇達志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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