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上訴人子○○○
寅○○卯○○辛○○丑○○壬○○庚○○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婉菱
己○○丙○○戊○○甲○○辰○○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89年11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徐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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