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94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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