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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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翁有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曾聲請對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17,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